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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可延缓杀人孕妇执行死刑的时间?

来源:淮南曹军律师刑事辩护维权网作者:安徽淮南律师时间:2014-12-22

  6月16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丈夫白云江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妻子谭蓓蓓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白云江表示将上诉。

  201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桦南县发生一起诱骗少女奸杀案。怀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谭蓓蓓以身体不适为由骗桦南医院实习生胡依萱送其回家,并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蓓蓓的丈夫白云江趁胡依萱昏迷欲实施强奸。事后,白云江和谭蓓蓓怕被人发现便心生杀念,将胡伊萱杀害并用皮箱把尸体运出后掩埋。

  佳木斯市中院认为:《刑法》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怀孕的妇女意味着其体内孕育着一个新的生命,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婴儿是无罪的。

  不仅如此,在刑罚执行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般说来,孕妇拥有一年的哺乳期,在此期间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对于谭蓓蓓来说,她将在一年的哺乳期结束后,开始在监狱为她所犯下的罪行赎罪。

  “限制死刑主体”是中国死刑制度的基本准则

  1997年修订刑法时,世界上有近半数的国家废除或事实上不适用死刑,在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倡导逐步废除死刑,而且,我国政府当时正着手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死刑呈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整个死刑制度是按照“保留—限制”的思路设计的。限制方式包括范围限制、主体限制、罪名限制、程序限制等。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属于主体限制措施之一。因此可以说,从那时起中国就对未成年人和孕妇“废除”了死刑。

  量刑的“不平等”保证了实质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对人无差别的保护,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但儿童、老人、妇女尤其是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属于天然的弱势群体,如果仅仅强调形式上的平等,那么面临的结果将是实质上极大的不平等,最终导致这些弱势群体永远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专门向这些弱势群体进行了倾斜,这样才能不仅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且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本案未迎合“民众的正义”,却是法治的进步

  所以,本案中谭某和白某在死刑适用上存在的差异,本身就代表着我国法治的某种进步。他本身的意义和唐慧案中最高院不核准死刑一样,都是坚守法治的表现。当然,本案中还有很多做法值得称赞,比如法院外被告人戴头套,不公开审理。虽然未能满足民众的好奇心和正义的洁癖,但是和民众的好奇心相比,坚守法治的意义明显更大。

  孕妇实际上是在拿腹中婴儿当“人质”

  其实,小编对本案还有个疑惑,就是保护婴儿的出生权利没有错,但为何不能等把婴儿生下来后再对此人执行死刑?

  其实这才是类似案件的关键。

  因为如果孕妇知道自己会被判处死刑了,心情、身体各方面都会有所波动,从而对胎儿造成影响。

  另外,一般孕妇作案都会有帮凶,否则孕妇很难完成杀人,因此从重惩处帮凶,可以说是对孕妇免死的一种补偿。(作者: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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