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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官: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同意

来源:淮南曹军律师刑事辩护维权网作者:安徽淮南律师时间:2014-12-22

  “既然法院都已经认定我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了,为什么不支持我的诉请?……”一个男子拿着判决书,一脸疑惑地质问着法官。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王某已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一套房屋,并分两次将购房款付清,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有李某出具的购房款收条,对房屋的总价款及收条性质均有明确的记载,且第二次房屋的按揭尾款是由王某母亲亲自到银行缴纳。李某在王某付清购房款后拒不交付房屋,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交付双方交易的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情听起来并不复杂,但接下来法官深入浅出的一段释法明理,却让人发现看似普通的案件其实并不简单,小纠纷里暗藏大玄机。

  案件立案受理后,李某的前夫和儿子作为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来李某转让的房子是其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在离婚以后,口头商议将房屋赠送给自己的儿子,但赠与后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至今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应当依法进行物权登记,因此该房屋仍应视为李某和前夫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交易恰恰发生在李某和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合同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王某已支付了房款,双方之间已经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对于李某而言产生了法律上的负担行为,但李某处分的房屋是其和前夫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处分时应当经过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前夫的同意或者追认。

  在诉讼中,李某的前夫不同意李某处分该房屋,遂李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王某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及协助过户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只能依法驳回其诉求。

  听过法官的耐心释法,王某疑惑的表情慢慢舒展开了,但顿时又眉头紧锁起来,“那我的购房款不是打了水漂?”王某焦急地对法官开始了第二次的 “质问”,但语气已缓和了许多,不再向先前的那般强硬,角色已从质问者转变成了咨询者,态度也从质疑法官的判决转换成了信服法院的裁判,希望能够寻求到法律的帮助。

  “你可以另案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挽回你的损失。”法官回答。

  “好的,谢谢!我这就去准备材料重新起诉!”王某充满感激地说道。

  至此,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法官的耐心说理,细心释法,热心引导,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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