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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淮南曹军律师刑事辩护维权网作者:安徽淮南律师时间:2014-12-22

  我市居民李某某在市区有四间门面房,2007年3月1日,李某某将此房屋出租给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双方对租赁时间、租金标准、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李某某向公司交付了房屋,公司则支付半年的租金24000元。同时该公司为了办公的需要对房屋进行了铺地板、吊顶等装修。2007年10月,公司通知李某某房屋漏雨,要求李某某维修。但李某某认为不应由他维修,公司遂不再支付余下租金,并将房屋空关。李某某为索要租金,于2008年3月15日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半年租金2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出租房屋存在漏雨的情况下,至今未对房屋进行维修,显属违约;公司作为承租方,在李某某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既不自行修缮,又不将已空关的房屋交付李某某,导致房屋空关至今造成租金损失。对此,公司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空关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双方应各半承担。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公司支付李某某房屋空关期间的租金损失的一半计6000元。

  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案中,由于双方对房屋的维修没有约定,则应当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李某某由于不懂法律的规定,主观上便认为谁使用谁维修。而公司在该房屋漏雨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只是赌气似的把房屋空关而没有及时把租赁物(房屋)返还李某某,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导致自身也要承担责任。在上述情形下,该公司完全可以选择自己维修,而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或者从租金中抵扣。也可以书面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而不是选择关门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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